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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91执169号

贺日初、倪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日初;倪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贺日初,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执行人:倪军,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贺日初与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49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倪军需向贺日初偿还人民币30000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显示黄素娥签收,但无法确认其与倪军之间的关系。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或证券可供执行,名下亦无车辆等已登记的动产;通过向珠海市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案件执行期限将至,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倪军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491执1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