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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83执恢12号

李长利与王雪峰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长利;王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8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利,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王雪峰,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利与被执行人王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用土地顶抵该案件执行款的协议为由,撤回本次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83执恢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洪威

审判员  王 雪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