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02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黄宝,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壮族,住田阳县。
被执行人:黄雷波,男,1985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田阳县。 申请执行人黄宝与被执行人黄雷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黄宝支付房屋租金11120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524元,公告费7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616元。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14424元,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黄雷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021执2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谢
审判员 覃小艳
审判员 莫杭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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