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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122执411号

肖德贵申请左有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肖德贵;左有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12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肖德贵,男,196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左有健,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钟山县。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肖德贵申请左有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1122民初96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左有健应支付申请人肖德贵案款62180.33元,承担执行费832.7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左有健与申请人肖德贵达成和解协议,决定分期履行。因和解履行期限长,申请人对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12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锋

审判员 冯 邕

审判员 谢振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