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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6执605号

曹文琴申请执行雷永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3-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文琴;雷勇涛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6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曹文琴,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雷勇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曹文琴与雷永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26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雷永涛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文琴租赁费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我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雷永涛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雷永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雷永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文琴认可我院对被执行人雷永涛财产查询结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已偿还5000元,申请执行人曹文琴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王 铭 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振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