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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82执665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许明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9-14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许明辉;吴闻渊;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闽0982执6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857506350J

主要

负责人:刘宾,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许明辉,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吴闻渊,女,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林有容,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张晓春,女,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洪可强,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吴宝花,女,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明辉、吴闻渊、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为1301316.19元及利息。2019年5月16日本院变卖了被执行人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小区××栋××层××室房地产,变卖成交价为1271600,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对上述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本金及利息,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许明辉、吴闻渊、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向许明辉、吴闻渊、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所在居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许明辉、吴闻渊、林有容、张晓春、洪可强、吴宝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