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3执495号之一
申请人:宋三红,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马天水,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申请人宋三红与被执行人马天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豫0823民终2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天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天水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2006.3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天水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天水送达失信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5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天水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马天水名下河南农商银行有335.86元存款,已划拨申请人已领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马天水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武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天水名下无房产。4、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天水名下无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马天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6、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31日两次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7、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约谈申请人宋三红,告知宋三红(2019)豫0823执49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宋三红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索小生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