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许界明,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李安如,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界明与被执行人李安如“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8)川19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安如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许界明车牌号为川Y×××××现代越野车,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和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李安如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界明申请撤回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界明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号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1执48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二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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