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2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向长友,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吴光鑫,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向长友与被告吴光鑫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光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长友支付货款38420元及利息6273.81元(利息另从2018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清偿日之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5.6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光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吴光鑫有银行存款合计842.06元,本院已扣划842.06元,扣缴申请执行费50元后余792.0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吴光鑫已于2018年9月17日死亡,其户口已于2018年10月5日注销。 因被执行人吴光鑫已经死亡,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长友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是其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275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