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03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代表人:于波,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张新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8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新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10.4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有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庞立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