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5执2640号申请执行人姚芳,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唐伟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姚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5民初888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伟军支付1,070,314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将被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伟军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盛新村10幢20号2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查见被执行人唐伟军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车辆、证券资金账户,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15民初88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芳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唐伟军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唐伟军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姚芳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姚芳发现被执行人唐伟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建国
审判员 谈晓峰
审判员 周 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