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21执恢504号 申请执行人马子玲,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郝瑞君,那,汉族,现住内蒙古。 被执行人郝美丽,女,汉族,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马子玲与被执行人郝瑞君、郝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子玲依照(2016)内062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款6766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6日恢复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拍卖了被执行人郝瑞君位于(房产证号15××80;土地证号00&tim**;×38),并作价499501元以物抵债。 4、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 5、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封及传统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树明
审判员 韩睿容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