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福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冠忠,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福春与被执行人潘冠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潘冠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帐户23×××70;23×××08;23×××82及23XXX05内存款78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还清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冠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帐户23×××70;23×××08;23×××82及23XXX05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滨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潘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林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