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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5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福春与被执行人潘冠忠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浦北法院定制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福春;潘冠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25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龚福春,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侗族,农民,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潘冠忠,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苗族,居民,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福春与被执行人潘冠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潘冠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帐户23×××70;23×××08;23×××82及23XXX05内存款78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还清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冠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帐户23×××70;23×××08;23×××82及23XXX05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滨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潘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林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