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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2执445号

鄂菊花与崔永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鄂菊花;崔永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22执445号申请人鄂菊花,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执行人崔永明,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鄂菊花与崔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收悉结果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再次启动传统查控系统依法查询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当地居委会现场调查,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使用强制措施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记录入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内072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张大祺

审判员  谷常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双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