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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6805号一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与聂龙飞、高欣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聂龙飞;高欣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6805号一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沥××××××新城大道中(金茂酒店旁)首层及二层部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4L。

负责人:何玉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宇丽,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龙飞,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公民身份号码130××××***********。

被告:高欣蕊,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公民身份号码13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与被告聂龙飞、高欣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聂龙飞向原告清偿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共计50964.31元(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其中其中分期本金40810元、分期手续费8133.58元、利息389.42元、还款违约金1631.31元),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高欣蕊对被告聂龙飞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聂龙飞于2016年3月2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HTJI201××××××××××367)及附件,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聂龙飞办理70000元分期还款业务,分期期限为60期,手续费率为20%,即14000元。被告聂龙飞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还本付息,如被告聂龙飞未按原告要求按时进行信用卡还款,违反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将被告聂龙飞信用卡已办理的分期付款提前结清,宣布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违约金、年费等)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聂龙飞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或采取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原告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利息与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发放了贷款。但被告聂龙飞在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经查,被告高欣蕊与被告聂龙飞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于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高欣蕊对被告聂龙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聂龙飞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同时,被告高欣蕊应当对被告聂龙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原告补充:暂计至2019年4月27日,两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分期本金40810元、分期手续费8133.58元、利息661.98元、还款违约金1631.31,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经查明1.根据原告与被告聂龙飞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约定,手续费收取方式为分期扣收。本金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被告聂龙飞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债务(包括本金、利息)、手续费等,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手续费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经查明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第18条约定,被告聂龙飞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被告聂龙飞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原告与被告聂龙飞在案涉《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第十二条第2点确认:被告聂龙飞指定该协议载明的住所地、电话为其通讯及联系地址,今后凡与该协议项下分期授信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均以此为准。被告聂龙飞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原告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本案在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告聂龙飞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收件地址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邮件并于2019年4月24日被退件;另,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高欣蕊的户籍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邮件并于2019年4月21日被签收。经查明3.两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及附件、借款借据系原告与被告聂龙飞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义务,享有按时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收益的权利。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并透支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本院向被告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已于2019年4月24日被退件,视为应诉材料已送达予被告聂龙飞,且视为原告在当天解除案涉合同并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本金提前到期的通知已于该日送达予被告聂龙飞。另原告要求被告聂龙飞立即偿还欠款本息等费用,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聂龙飞对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另行作出了约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2017年1月1日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高欣蕊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被告高欣蕊没有在案涉《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高欣蕊知悉案涉借款的情况,亦未能证明案涉的借贷是两被告夫妻共同意意思表示,案涉7万元借款属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高欣蕊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举证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聂龙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HTJI201××××××××××367号《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项下计至2019年4月27日的分期本金40810元、利息661.98元、分期手续费2070.38元,及从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本金4081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大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聂龙飞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聂龙飞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颖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