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034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沥政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5P。
负责人:李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乔,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文广,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3。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上述原、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于同年4月30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冻结了被告张文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621*************991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了被告张文广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查封了被告张文广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圣堂组(产权证号:12732**)的房屋所有权。现原告以被告张文广已还清欠付的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及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张文广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621*************991的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告张文广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的查封保全措施;
四、解除对被告张文广名下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圣堂组(产权证号:12732**)的房屋所有权的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因原告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1.71元、财产保全费1335.85元,合计3117.56元(原告已预交4899.26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1781.7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
人民陪审员 何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