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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627执1862号之二

徐高飞罚金扣划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徐高飞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627执1862号之二被告人徐高飞,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小学文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系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关于徐高飞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高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富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高飞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令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屈鹏飞

书记员  张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