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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82执650号

王家昌、柳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7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家昌;柳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82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昌,男,1971年9月12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执行人:柳海涛,男,1979年2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昌与被执行人柳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