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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执1521号

王凤河、司风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凤河;司风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83执1521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河,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司风臣,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住南皮县。 申请执行人王凤河与被执行人司风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983执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凤河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23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司风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27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司凤臣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司凤臣银行账户少量存款已冻结,并已扣划。 四、被执行人司凤臣名下无不动产。 五、被执行人司凤臣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六、被执行人司凤臣名下无登记车辆。 七、本院在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骅市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司凤臣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八、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黄骅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司凤臣有收益类保险,已扣划支取给申请执行人。 九、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司凤臣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十、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司凤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送达被执行人。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金月

代理

审判员  于 勇

代理

审判员  赵新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