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财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790644885。
法定代表人:李安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香泉镇孙堡村委会李小邑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054482615Q。
法定代表人:赵俊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赵俊生,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陈正霞,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俊生、陈正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523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
一、被告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79,637.88元及其中2,270,343.54元的利息(含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赵俊生、陈正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安徽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俊生所有的用于反担保抵押的林木、林地[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14)0000000949号]所有权和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5,869元,由被告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俊生、陈正霞负担。因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俊生、陈正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除抵押林权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抵押的林权目前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在其他案件中处置的林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傅礼龙
审判员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