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周自银,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先贵,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周自银与张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先贵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先贵的存款10850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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