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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恢105号

周自银、张先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自银;张先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周自银,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张先贵,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在执行周自银与张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先贵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先贵的存款10850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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