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王思昌,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张学,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思昌与被执行人张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张学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限制高消费;3、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6月28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张学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于2019年5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巴艳杰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政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