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2民申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益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奎县东门外道南。
法定代表人:陈向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兆林,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望奎县。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益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兆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益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褚静
书记员范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