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608号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237号710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晶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彬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狮市蓝黛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石狮市金相路与灵狮中路交汇处。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仲萱。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蓝黛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瑞丰盛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