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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6执35号之一

杨传生、李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传生;李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传生,男,1954年1月5日出生,住范县。

被执行人:李冲,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杨传生与李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被执行已经履行67800元,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