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2016号
原告:徐仕琴,女,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城南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碧桂园欧洲城北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1033585954833。
负责人:余述南,该院院长。
原告徐仕琴与被告滁州城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徐仕琴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仕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仕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仕琴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