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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3民初2016号

徐仕琴与滁州城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仕琴;滁州城南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3民初2016号

原告:徐仕琴,女,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滁州城南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碧桂园欧洲城北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1033585954833。

负责人:余述南,该院院长。

原告徐仕琴与被告滁州城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徐仕琴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仕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仕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仕琴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王友仁

人民陪审员  钱朝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