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1282执28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与被执行人郭政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政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桂珍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郭政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政平已履行给付义务,此案已结案。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崔广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