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景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QP81A。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执行人:叶孙福,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孙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8)衢仲网裁字第74064号裁决书。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孙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国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闽05执1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吴梅芳
审判员 陈建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