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4执3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工新城锦绣园**团****。
法定代表人:廖子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孵化器厂房第**西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2399866U。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19年1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18年1月22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查询下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双方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予以屏蔽,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且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114执3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雷保华
书记员张恒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