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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6执631号

王文轩、王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5-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轩;王德军;王佩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631号

申请人:王文轩,男,汉族,1941年11月25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德军,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佩江,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延津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726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文轩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军、王佩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6日经申请人王文轩申请执行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王德军、王佩江偿还花生款59820元,现执行到位案款0元。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德军、王佩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告知书。申请人王文轩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德军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