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631号
申请人:王文轩,男,汉族,1941年11月25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德军,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佩江,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住延津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726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文轩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军、王佩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5月6日经申请人王文轩申请执行立案,要求被执行人王德军、王佩江偿还花生款59820元,现执行到位案款0元。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德军、王佩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告知书。申请人王文轩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德军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