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84执恢120号
申请人:于德彬,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魏秋生,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高碑店市。申请人于德彬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魏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684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88万元,案件受理费9285元,缴纳执行费262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11月1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本案中查封的王海军位于廊坊市中恒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退房返还款,协助单位未给付。
五、2019年6月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军、魏秋生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684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
人民陪审员 :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