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902民初79号原告娄某,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娄某诉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敬涛,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感情破裂。现要求依法分割位于濮阳市××区胡村乡××村××小区××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楼××单元××号房屋中属于原告所有的47平方米及拆迁费3000元。
被告辩称,位于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石家庄村天和苑小区**楼和**楼的**房子属于被告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所有,3号楼2单元1801号房屋是被告父母的房子,6号楼的房子是按照人口数分的房屋,上述房屋均没有房产证,也不属于原、被告所有。拆迁费是双方离婚后分的,也没有原告的钱。双方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没有共同财产,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18年3月12日,双方在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长子石昌达、次子石昌平均由被告石某抚养,原告娄某不支付抚养费,在提前通知被告石某的情况下,娄某有随时看望孩子的权利。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无债权及债务。现要求依法分割位于濮阳市××区胡村乡××村××小区××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楼××单元××号房屋中属于原告所有的47平方米及拆迁费3000元未果,形成纠纷。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拆迁费已补做为上述房屋房款。同时,双方均表示,上述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位于濮阳市××区胡村乡××村××小区××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单元××、××楼××、××楼××单元××号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47平方米及拆迁费3000元,仅提交一份《石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和《天和苑社区石家庄村拆迁安置协议》,不足以证明上述房屋确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且符合分割条件,同时也不足以证明拆迁费的发放情况,现原告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潘 慧
审判员 吴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