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7553号
原告:刘德义,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宇洋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张圩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皖1302民初7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