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302民初7553号

刘德义、安徽宇洋面粉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德义;安徽宇洋面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7553号

原告:刘德义,男,汉族,1955年3月14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宇洋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张圩村,组织机构代码证××-3。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皖1302民初7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