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50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欣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3层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肖立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亮,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竺园三街8号院2号楼1层11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曦,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欣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03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851708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北京世欣恒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无效,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需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需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03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确认本案仍具备执行的条件后,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鑫
审判员 焦海龙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