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903行初52号原告任丘市腾骏山型卡厂,住所地任丘市吕公堡镇毕村**。负责人吕满囤,厂长。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尹建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晨雪,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义庆,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郑俊平,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海涛,任丘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滕骏山型卡厂诉被告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
审 判 长 李建朋
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
人民陪审员 张秀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