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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23执544号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国伟;杨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赖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平,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陈国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杨丽华,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国伟、杨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3执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嘉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