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理人:赖某,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平,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陈国伟,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杨丽华,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国伟、杨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3执5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嘉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