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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9执85号之一

谭蔚斌、谭育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蔚斌;谭育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29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蔚斌,1971年10月27日生,女,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谭育平,1960年11月9日生,女,汉族,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谭育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19)赣0729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谭育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全南县不动产登记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南县办事处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谭育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80220元,未执行48022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贻林

审判员  李家怀

审判员  曾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