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8执302号申请执行人朱克普,男,196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申请执行人朱琳琳,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申请执行人朱克峰,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牛自玉,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朱克普、朱琳琳、朱克峰申请执行牛自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3103.3元。申请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牛自玉名下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状信用社6229917315016979913104账户上银行存款41500元,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状信用社6229917315016979910001账户上银行存款7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胜利路支行银行存款200元,本案已经扣划并转付申请人方,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卡账户暂无可供执行的余额。被执行人牛自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现在还在监狱中服刑。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928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齐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