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11民初1902号

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1902号

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胡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斌,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被告:龙剑。 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株洲家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实习郭娟

书 记 员 刘 潇 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