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2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被执行人:冼镂娃,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冼镂娃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冼镂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067.16元及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费用(透支利息、复利计至2018年1月25日止合计为20099.07元,并从2018年1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透支利息及复利;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为39194.72元;前述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计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993.44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粤X×××××,出厂日期2013年3月11日),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另案已查封上述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三、通过网络查询、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27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冼镂娃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张成文 执行员 朱贵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