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化,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赵向前,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1日,住郸城县。在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化与被执行人赵向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21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4、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帆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田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政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