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独城镇玉陶工业园。
被执行人:谭某铭,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某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21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8.27元。 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票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仅少量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核查被执行人的下落信息。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已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雷春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