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4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大道**。
负责人:张世民,行长。
被执行人:许卫,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v>
被执行人:许淑琴,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v>本院在执行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与许卫、许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604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忠江
审 判 员 苏群英
审 判 员 宋晓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 济
书 记 员 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