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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4执1661号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与许卫、许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许卫;许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4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铁人大道**。

负责人:张世民,行长。

被执行人:许卫,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v>

被执行人:许淑琴,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住大庆市让胡路区v>本院在执行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行与许卫、许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604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忠江

审 判 员 苏群英

审 判 员 宋晓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耿 济

书 记 员 李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