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执1601号
申请执行人:孙安林,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代理人:刘彩建,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与申请人系同事关系。
被执行人:江苏鑫森淼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安林与被执行人江苏鑫森淼菌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灌劳人仲案字[2018]第304号经济补偿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民
审判员 张海峰
审判员 肖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