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执2698号

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刘伟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6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谢街狮岗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16440J。

法定代表人:蔡陈敏,其他号0。

被执行人:刘伟生,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名都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9782139W。

法定代表人:刘伟生,其他号0。 本院在执行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原案法院}(2018)泉仲字13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同欣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款项1133229.31元及相应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伟生、福建省齐扬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尚有款项1133229.31元及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并且已经通过手机短信和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公开本案执行信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川龙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