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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22执167号

李光建、匡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光建;匡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光建,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匡毅,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2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光建申请执行匡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4976元。2019年5月21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金账户,但因其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左松涛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