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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执442号

张贵显、王继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0-11-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贵显;王继银;文艳丽;王继甫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8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显,男,1973年7月15号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王继银,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文艳丽,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执行人王继甫,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张贵显申请执行王继银、文艳丽、王继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8775元。申请人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文艳丽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存款117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存款10800元,本案已经扣划并转付申请人,被执行人王继甫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案已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卡暂无可供执行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去被执行人家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经申请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调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8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审判员  齐杰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康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