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桂勇、李志,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洵(曾用名田江),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云0402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
一、由田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款5万元及自2017年8月5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偿还的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22元,由田江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黄洵偿还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的购车款5万元及自2017年8月5日起至本金清偿时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未偿还的垫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2元、公告费600元;应交执行费659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5258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洵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3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 国 贵
审判员 王晟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曹 华
书记员 殷 雯 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