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0895501B。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
法定代表人:徐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池,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杨源沣,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生,原住普洱市思茅区思亭路********,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杨普丽,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原住普原住普洱市思茅区iv>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源丰、杨普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借款本金34540.92元、利息8819.56元、律师费2500.00元,共计45860.48元,并从2017年7月28日起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884.00元、执行费588.00元、公告费650.00元。现被执行人杨源丰、杨普丽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到在杨源丰名下有云J×××**江淮牌一辆,杨普丽名下有云A×××**福特牌一辆、云J×××**豪爵牌一辆,上述财产均在不可控范围;在对本案被执行人都再次通过网络查控,即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上诉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除查封的房产和抵押物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文熙
书记员赵煜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