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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594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李超维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李超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59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维,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30。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李超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53681.03元(暂计至2019年1月7日的本金为49644.47元、利息1920.94元、违约金1123.31元,其他费用992.31元),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逾期则从记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对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此外,还约定了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其后,经原告审核批准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596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1月7日,累积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53681.0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欠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补充称,计至2019年4月7日,被告尚欠本金44107.45元、利息3760.84元、违约金2253.04元,其他费用(手续费)760.12元。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手续费)无异议,但不清楚违约金是如何计算的。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提供。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被告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除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之外的事实属实。并查明,2016年9月29日,原告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调整“贷记卡滞纳金”项目为“信用卡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后多次使用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手续费,符合双方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违约金的收取与否以及收取的方式及标准明确了需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而进行约定,但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原、被告就违约金是否收取进行了约定,而原告以单方意思表示用公告的形式告知,有违平等及公平原则,亦排除了持卡人就违约金部分与原告进行协商的权利,故原告以其出具的公告主张违约金并不对持卡人即本案被告发生法律效力,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超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4107.45元、计至2019年4月7日的利息3760.84元、手续费760.12元及以尚欠本金从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14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3元,由被告负担1042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用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本案未能实际财保,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56.8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水凤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婷 来源:百度搜索“”